發(fā)布時間:2014-04-01 11:58 我來說說 我要投稿
東南網漳州4月1日訊(本網記者 李萬宅 見習記者 黃章富)日前,漳州市民嚴先生撥打本網漳州熱線0596-2956089反映:2010年,他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(以下簡稱“中信銀行”)貸款,還款期限到了,因為沒有及時還款,被中信銀行告上薌城區(qū)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薌城法院”),以敗訴收場,判決賠償原告律師代理費及案件受理費共11344元。然而,在法院判決一個月零五天后,這兩筆費用均被中信銀行在未向法院申請執(zhí)行的情況下,以“代理業(yè)務”的名義擅自扣除。對中信銀行違規(guī)從個人賬戶上扣款的行為,嚴先生很是氣憤。
嚴先生:“兩筆費用”均被擅自扣除
據嚴先生介紹,2010年7月15日,為了公司的經營周轉,嚴先生將自己位于漳州市薌城區(qū)東湖大廈某房子作為抵押物,向中信銀行借款47萬元,借款期限為12個月,月利率5.31‰,逾期還款的罰息為月利率的1.5倍。同日,以抵押物辦理抵押登記,中信銀行依約放款。2011年10月12日,12個月借款期限到了,嚴先生僅償還中信銀行本金47437.2元,尚欠銀行本金422562.8元。
為此,中信銀行將嚴先生告上薌城法院,薌城法院受理后,依照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并做出判決。嚴先生查看薌城法院作出的“(2011)薌民初字第5405號”民事判決書得知,2011年11月17日,薌城法院作出判決,他應于判決發(fā)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信銀行借款本金422562.8元,從2011年7月16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按月利率5.31‰的1.5倍計付罰息,并于判決發(fā)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代理費7400元及該案受理費7887元(減半收取3944元)。
“2011年12月22日,我還清了中信銀行的貸款欠款及利息,卡上還有一些錢”,嚴先生說,當時是法院判決的一個月后,他還款的時候都還不知道法院已經作出判決,也未發(fā)現當天被中信銀行扣了兩筆“代理業(yè)務”。
薌城法院:原告未申請執(zhí)行該案判決
“薌城法院對該案的判決,我知道后不服,就算是法院已經作出了判決,中信銀行就能擅自從我的個人賬戶上扣錢嗎?”嚴先生對此提出了質疑。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中信銀行相關負責人,中信銀行漳州分行信貸管理部張經理表示,中信銀行扣除嚴先生這兩筆款,依據是薌城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出具的一份關于“(2011)薌民初字第5405號”民事判決書的《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》。對此,嚴先生提出:“就算生效了,扣除這兩筆費用,中信銀行向法院申請執(zhí)行了嗎?”對此,薌城法院的回復是:“經查閱我院執(zhí)行檔案,原告(記者注:指中信銀行)至今未向我院申請執(zhí)行該案(記者注:‘(2011)薌民初字第5405號’民事判決書)判決!
中信銀行:隨時都可以退款
“未申請強制執(zhí)行判決,就擅自從客戶的卡上扣錢,以后誰還敢把錢存入中信銀行?”嚴先生說,中信銀行的行為讓他不能接受。因此,2013年7月,嚴先生就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漳州中院)申請再審,經漳州中院法官的調解,2013年8月21日,嚴先生與中信銀行達成協(xié)議,中信銀行同意嚴先生不再支付原審判決的律師代理費7400元,原審案件受理費,由中信銀行和嚴先生各負擔一半,即1972元,中信銀行須退還9372元給嚴先生。
近日,嚴先生告訴記者,他至今仍未拿到中信銀行應退回給他的錢。對此,中信銀行漳州分行信貸管理部張經理回稱;“因為聯(lián)系不上嚴先生,所以錢至今還沒退還給他,只要嚴先生來拿我們隨時都可以給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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