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標題: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日企船舶
據新華社上海4月20日電(記者黃安琪)上海海事法院為執(zhí)行生效判決,依照有關規(guī)定,于4月19日,在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(zhí)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一艘船舶實施扣押。
1988年12月30日,原告陳震、陳春等為與被告日本海運株式會社(現(xiàn)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)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,追索“順豐”輪、“新太平”輪船舶租金及經濟損失。
上海海事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,2007年12月7日,依法作出判決,被告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支付及賠償原告陳震、陳春“順豐”輪和“新太平”輪租金、營運損失、船舶損失及孳息近30億日元。2010年8月6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。2010年12月23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再審申請。
據悉,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,該案判決生效后,原告方依據法律規(guī)定,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強制執(zhí)行申請,要求被告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和賠償義務,依法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執(zhí)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發(fā)出《執(zhí)行通知書》。其間,雙方當事人曾多次進行和解協(xié)商未果。為此,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被執(zhí)行人船舶予以扣押。
如日企仍拒不履行義務,法院將依法處理被扣押船舶。
作者:黃安琪來源人民網-人民日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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