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(wǎng)寧德4月16日電(王百靈 夏金蓮)福建福鼎市法院16日披露,審結一起重大非法投注“六合彩”案,以非法經(jīng)營罪判處羅某、鄭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,并處罰金130萬元人民幣;判處陳某有期徒刑3年、緩刑4年,并處罰金15萬元;判處施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、緩刑3年,并處罰金10萬元;判處董某、劉某、闕某有期徒刑2年,緩刑2年6個月,并處罰金5萬元。
法院審理查明:2010年農(nóng)歷正月至2011年11月間,羅某、鄭某套用香港“六合彩”經(jīng)營模式,通過傳真、電話等方式,招引陳某及王某(另案處理)等人發(fā)展下線進行攬注猜碼180余期,共計接受投注金額300余萬元。
此間,陳某受羅某招引,為其發(fā)展下線,先后共接受投注款30余萬元,從中抽取11-12%的水錢。施某受陳某招引發(fā)展下線,共計接受投注款20余萬元,賺取11-12%的水錢。
此外,董某、劉某、闕某則為“六合彩”收注活動提供場地,并接聽投注電話、記錄、傳真碼單等,以賺取報酬。
法院審理認為,羅某、鄭某、陳某、施某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擅自套用香港“六合彩”,招引他人進行攬注猜碼,從中漁利。其中,羅某、鄭某接受投注額達300余萬元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;陳某、施某分別接受投注額達30萬元、20余萬元,情節(jié)嚴重。羅某、鄭某、陳某、施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(jīng)營罪。
董某、劉某、闕某明知他人套用香港“六合彩”,招引他人進行攬注猜碼而予以幫助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與羅某、鄭某、陳某共同構成非法經(jīng)營犯罪,但董某、劉某、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,屬從犯,可予以從輕處罰,羅某、鄭某、陳某系主犯,應對其所參與指使的全部罪行承擔罪責。
羅某、鄭某、陳某、施某、董某、劉某、闕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坦白情節(jié)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綜合考慮陳某、施某、董某、劉某、闕某的犯罪情節(jié)和悔罪表現(xiàn),結合其所在社區(qū)的意見,認為其具有不再犯罪的期待,決定依法予以宣告緩刑。據(jù)此,法院作出如上判決。
(責任編輯:于晏輝)
原標題:套用香港“六合彩”經(jīng)營模式非法攬注猜碼 7人獲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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